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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机制范本 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来源:南宁宾阳公司改制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公司改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公司改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股东退出机制范本

  核心内容:股东退出是指股东退出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行为,股东退出机制是公司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本文中,的为您介绍了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范本,包括退出条件、退出理由、退出方式等。

  XXXXXXX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股东突然退出给公司的经营带来风险,结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股东的退出规定,制定本机制。

  一、退出条件

  持有本公司股份12个月以上。退出股东经办的借款本、息全部归还,无拖欠情况。

  二、退出情由

  公司股东遇到以下情况可申请退出:

  1、公司连续两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该两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事件持反对意见。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不再续存。

  4、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6、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可能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退出方式

  1、通过一般的股权转让退出公司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退出股东应提前三个月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突出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该股东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退出股东自提交退出申请书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公司的利润分红。

  2、通过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股份

  对于退出股东来说,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其所持股份的转让,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该股东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股份。公司购买该股东股权后,按照其他股东出资比例分摊到其他股东。回购该股东股权的资金分五次退还,每月一次,每次退还总额的20%。自该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自己股权之日起,不再享受公司利润分红,且不再拥有在公司相应职位的权力。

  四、关于公司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XXX公司按照《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每月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公司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风险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董事会负责,提取上限目前定位XXX万。

  对于风险准备金达到提取上限后加入的股东,符合退出条件的,退出时无风险准本金请求权;对于风险准备金达到提取上限前加入的股东,符合退出条件的,退出时拥有风险准备金请求权,但具体金额由董事会根据股东持股时间讨论决定。

   XXXXXXXXX公司

   二○一X年X月XX日

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

  在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时候,公司可以把所有的股权进行一次性的转让,这样可以保留公司的完整性,那么公司的股权在全部转让之后所得到的转让款该如何与各股东分配呢

  一、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公司利润是原股东的债权标的而非公司净资产

  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经营的财务成果,根据《公司法》第35条、167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利润在未分配之前,属于公司净资产,与股东个人没有直接的财产权属联系;而如果利润分配给付给股东后,自然就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又相分离,这两点都是毫无争议的。

  现在需要探究的问题是,当股东会利润方案确定后,但尚未分配的利润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笔者认为,代表着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如果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或是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就意味着公司对股东作出了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分配利润的许诺,由于这个许诺,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利润尚未给付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但已固定成为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标的,如果该股东此时转让股权,也只是改变他的股东身份,而不会改变他的债权人身份。

  二、原股东享有的是股利给付请求权而非股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公益 168权,自益权具体体现为资产受益权、股份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具有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属于股东自益权的一种。该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不可分的。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身份,就会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就不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论是转让前的还是转让后的。

  实践中,出现某些公司多年没有分配利润,而当股东将股权转让后不久,公司又进行了利润分配的情形,这时原股东往往心有不甘,诉至法院,要求分配股权转让前的利润,此种诉求一般得不到支持。这是因为,股东能否最终分配到利润要看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作出分配决议。在股东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前,股东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无法具体实现。只有当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分配请求权才能转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的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原股东虽然因转让股权而丧失股东资格,但仍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利润。

  三、已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股权在转让对价时已有所体现

  实践中,股权在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双方会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如果该公司有税后利润,即使未分配,它都是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因为公司资本的增加也就是股东权益的增加,它增强了公司的经营实力,也为未来的经营奠定了基础,同等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势必要高于已经确定分配方案的股权。因为公司的分配方案一旦确定,相当于公司要拿出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给股东,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股权当前对应的价值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在交易双方均知晓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利润时,股权的交易价格会将其纳入一个考虑因素而有所体现,对于交易双方都是公平公开的。

  四、现股东的法律保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现股东主张在交易过程中受到原股东的欺诈,原股东故意隐瞒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未给付利润的情形,导致现股东对股权价值产生错误评估,而形成不公平的交易价格,从而向公司请求给付该利润,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公司与原股东是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既然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对利润进行了分配,原股东就是该利润确定的债权人,可随时向公司主张给付该利润,其他人无法定和约定事由,无法取而代之。

  而原股东与现股东之间是转让合同关系,如果原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故意隐瞒利润分配决议这个影响股权价格的重要事实,其可构成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现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转让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来获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能向公司直接主张给付该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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